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105年5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
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二、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同時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露學生或其家庭資料。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職)。
五、教師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適時實施教學評量與補救教學,注意教室管
理,認真批改作業,並參與假期學習活動等有關工作。
六、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及參與社會教育活動之義務。
七、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班會之指導、晨間活動、午餐及午休之督導,教室之整潔美
化,能源節約,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並指導學生參與
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八、教師為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負責導護工作之責任。
九、教師應秉持教育愛,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十、教師負有管理教室設備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十一、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十二、教師應出席學校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覆行會議之決議。
十三、教師出勤差假悉依彰化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五、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等之權利與義務。
十六、教師之退休、撫卹依法律之規定辦理。
十七、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八、教師依學校章則及有關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
十九、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辭聘論。
二十、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廿一、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廿二、教師對學校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廿三、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廿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廿五、聘期若尚未屆滿,適逢需履行「本校超額教師處理要點」調出,應履行「本校超額教
師處理要點」調出。
廿六、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廿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