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國民小學超額教師處理要點9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彰化縣員林鎮員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使本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為本校自然減班,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及其他異動人員或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因素,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
三、 超額教師之計算、認定方式如下:
(一)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減規定編制員額減各項離職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
(二)本校應先確認全校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普通班超額,特教班尚有缺額或特教班超額,普通班尚有缺額,應優先進行校內調整。
四、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之優先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本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輔導介聘:
1、於本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二)超額進來的教師,以超額輔導介聘積分低者為優先。(但超額教師
任職本校5年以上『含5年』視同該年縣內介聘人員)。
(三)教師留職停薪、進修、停聘等各項事由連續3年以上(不包括3年)無從事教學工作者。*本項為增列條款
(四)依(一)、(二)、(三)原則處理仍產生超額時,再依下列規定:
以在本校服務教師年資(含本校報到後入伍年資,但其他留職停薪年資應扣除)資淺者為優先。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產生,被抽中者為優先。
五、 本校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名冊10人,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後,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本身權益時
,不得提出申復。
六、 本學年度輔導介聘至他校服務之本校超額教師,如因本校產生教師缺額,應先徵求該學年度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本校該學年度原超額教師列冊順序之反順位,依序返回本校服務,如隔一年本校有教師缺額經本校教評會同意得優先返回本校服務。並保留本校服務年資。
七、 本要點應於每學年度上學期經教評會檢討修正之。
八、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即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970116 校務會議訂定
970428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981203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草案
990120校務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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